《宋史·包拯传》中记载,在北宋仁宗景佑四年(1037年),这年包拯三十七岁,他在任安徽天长知县时,有一天,有个农民哭丧着脸到县衙门告状,说是有人割掉了他家耕牛的舌头,请求官府缉拿凶手。对于这样的小案,以往的昏官是不屑一顾的,但爱民若子的包公深知一头牛对农家小户的价值,他受理了这个只有苦主,没有被告的“无头案”。包公经分析:人犯割牛舌并无利可图,不过为苦主的敌家报复的手段罢了。包拯沉思片刻,计上心来,便对那农民说:“牛被割了舌头,也活不长了,你回家后先把牛杀了,卖牛肉赚回几个钱吧。但不要说是我同意你杀的牛,否则就破不了案。”那农民听了,左思右想也不解其意。朝廷法令不是有“禁杀耕牛”一条吗?这县太爷怎么要我违法宰牛呢?既然是县太爷的吩咐,只好照办了。过不多久,便有一个人跑到县衙告状,说是有人私自屠宰耕牛,犯了我国的法律。包公立即升堂,大声喝问:“大胆歹徒,为什么割了人家牛舌又来告人私宰耕牛?快快从实招来。”那人一听,心中非常震惊,起初并不承认,但在被打之下只好招认了与牛主有积怨而先害其牛又害其人的罪行。在承认罪刑以后,包公便打他二十大板,并让他赔农民一头耕牛而了事。这样一件很棘手的“无头案”被包拯轻而易举地断决了。这就是史书所记载的“牛舌案”,也是包拯所断的第一个案件。这个案件充分显示了包拯的机智和办案能力,从此以后,包拯的名气就在天长县传开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