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通证 - 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

发证机关: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

申请条件:1、大陆地区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地区探亲、定居、访友、接受和处理财产,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。

2、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、文化、科技、体育、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、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、采访,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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种类:1. D签注:定居

2. J签注:居留

3. T签注:探亲

4. L签注:旅游(团队)

5. Q签注:访友、治疗.接受和处理财产、处理婚丧事宜、诉讼等私人事务

6. Y签注: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、文化、科技、体育、学术、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、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、采访。

7. F签注: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“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”赴台进行经贸、交流活动。

8. C签注: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人员。

9.G签注:个人旅游

10. X签注:赴台学习

针对自由行,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如下的自由行城市名单:

国家旅游局已正式确定大陆城市于2011年6月28日开放第一批:北京、上海、厦门户籍居民。第二批赴台个人游启动时间2012年4月17日,首阶段广州、天津、重庆、南京、杭州、成都六城市于4月28日正式启动,济南、西安、福州、深圳等四城市将于年内启动实施。沈阳、郑州、武汉、苏州、宁波、青岛6个城市于6月28日正式启动,石家庄、长春、合肥、长沙、南宁、昆明和泉州7个城市于8月28日正式启动。 大陆居民赴台湾自由行日前开放第四批试点城市,太原、漳州、温州、哈尔滨、大连、烟台、贵阳、无锡、南昌、中山等10个城市入选。

准备材料:

1、填写完整的《大陆公民出入台湾地区证件申请表》。

2、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,规格为33×48mm。

3、身份证件。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(未满16周岁的除外)、户口簿原件,并提交复印件。

4、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,并提交复印件。

5、已持有效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的,提交证件原件。

6、单位意见。

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,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。

持国务院台办“赴台批件”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,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。

7、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。

(1)应邀前往台湾的,提交国务院台办“赴台批件” 原件,或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。

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,提交工作证明,交验暂住证原件,并提交复印件。

由组团单位代办的,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。

(2)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,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 “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”原件。

8、申请补发、换发证件,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:

(1)补发证件的,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;

(2)换发证件的,提交原持有的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。证件损毁的,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。

补发条件:

1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;

2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内页用完的;

3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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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限规定:

1. 公安机关办理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,一般情况下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;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
2. 公安机关对再次申请往来台湾签注的,一般情况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;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
收费标准:

1.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每证30元;

2.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加注,每项次20元;

3.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一次有效签注,每件20元;多次有效签注,每件1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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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项:

1.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有效期为五年,个人旅游签注(G签注)有效期为6个月,持证人在台湾停留时间自入境台湾次日起不得超过15日。

2.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有效期不足三个月(含)时,出入境管理局不受理签注申请,不予出境,证件持有人可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通行证延期手续。 如首次办理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,需要亲自前去出入境办理此证及加注G签,出证后可请人代领;如已有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,仅需加注G签,

然后,我就是为了给大家看下大通证里面长啥样子